河北为政采保证金收取行为“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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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1日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 通讯员顾萍萍报道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下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将严格保证金收取形式并缩小保证金收取范围,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此举旨在深入贯彻《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规范该省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同时,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通知》指出,要严格保证金收取形式。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等。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范围。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列明。
为保障政策落地,河北省财政厅还将加强监督检查和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小微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情况列入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采考核内容。将收取中小微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情况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考核内容,对执行好的市县和省直部门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市县和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多措并举,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