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即将满3个月,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对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有了深入理解。与此同时,部分从业者提出了实务操作中更为详细、具体的问题。比如,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是否可以只面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价格分满分是否享受政策优惠?等等。财政部在其官网“交流互动”栏目针对网友咨询一一作出解答。
询问一:对于《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我单位有一个服务采购项目预算900万元,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考虑到我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比较少,为了完成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是否可以设定这个采购项目整体只面向小微企业,不面向大中型企业?
财政部回复:采购人可以通过将采购项目整体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询问二:我看了贵司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问答,现有两个疑问。疑问一:关于贵司在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文中提到的第四条“关于价格评审优惠”第3条中的回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假如投标人的各分项得分都能获得满分,就出现了超过100分的情况,该怎么办?疑问二:政策问答提到“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明显错误,可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处提到的明显错误指的是哪方面的?可以具体说说么?
财政部回复: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2.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询问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但文件第九条第二款又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会给予价格扣除。上述两条规定似乎有冲突之处,应如何理解使用?
财政部回复:《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2-3%的价格扣除。
询问四:《管理办法》第八条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此两种情况,是供应商必须以联合体或必须分包形式参加?还是满足比例要求的中小企业可以独立投标,不必再组成联合体或分包(如某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服务均为中小企业承接)?
财政部回复:供应商是否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询问五:我们在落实政策的实践中遇到这些问题,烦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指导:1.第四条规定货物采购只要货物是大型企业生产的,就不享受政策,这个是面向厂商的。后文提到了联合体构成,视同中小企业、视同小微企业,这个又是面向参与供应商的,整个政策中,哪些是面向厂商的,哪些是面向参与供应商的?2.第九条规定对非专门面向的项目,如货物全部是小微企业提供的,有价格扣除或加分,这个能理解。但对于联合体或分包的部分,描述的是联合体内小微企业占比超过30%,可以有价格2-3%的价格扣除。这里是只看联合体内参与项目的小微企业的协议占比,不是看所投产品的厂商吗?如果这样,结合上面第4条视同小微的描述,那就存在两层操作:要先看所投产品是否全部小微企业,如是给予6-10%的扣除;否则,看是否是联合体或分包,还要看联合体协议中参与的小微企业的合同占比是否超过30%,超过的才给予2-3%的扣除,这样是否太复杂?本办法关于联合体参与项目的所有政策,正确的释义应该是什么?3.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是联合体参与项目,这里是按厂商来填写,以便按第四条的视同政策来执行,还是按联合体或分包协议中的参与方来填写,以便按第九条的30%政策来执行?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针对每个商品的部分内容几乎是固定的,能否采用表格形式来表达,便于评审专家在固定位置(列)上快速定位相关数据(增加体验感),提高评审效率?
财政部答复:1.《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2.联合体其中一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2-3%的价格扣除。3.对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所提供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方、服务承接方的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4.《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满足留言所述有关要求,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要求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询问六:1.《管理办法》第八条(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中确定分包公司。实践中,有些项目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向多家中小企业分包,而且投标人自身有严格的采购程序,无法短时间内确定分包公司,导致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分包公司,对于投标人而言,如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投标人是否可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比例等要求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2.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该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无需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
财政部答复:1.采用合同分包形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应当在出具的声明函中声明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不能采用留言所述方式,仅承诺向合格的中小企业分包。2.《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享受了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协议和分包意向协议应当随采购合同一并公开。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分包协议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联合体协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公开。
询问七: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能否认定为小微企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能否对此提出疑问,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
财政部答复: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