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施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