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近日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原则上发包人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满足五个条件:1.取得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