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交办财审函〔2021〕179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次清理的范围为: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各单位、各司局要对清理范围内的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海事、救捞、长航和船级社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纳入自查范围),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并于2021年3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部(财务审计司)。
《通知》强调各单位、各司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清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通知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部内各司局:
根据财政部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单位、各司局要对清理范围内的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海事、救捞、长航和船级社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纳入自查范围),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并于2021年3月1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部(财务审计司)。
(二)配合重点核查。财政部将于3月15日至31日对中央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请各单位、各司局做好配合财政部重点核查的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司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周密组织。各单位、各司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清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三)接受监督。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审计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反映情况。各单位、各司局要积极营造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情况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