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在大力推动,地方在全面行动。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并明确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实施。
那么,2020年,各地印发或正在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调整情况如何?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梳理了各地情况,并采访了业界专家。
首先实现集采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
根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明确,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则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约20省、自治区印发新集采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自《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印发以来,我国约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河南、江西、江苏、山西、甘肃、宁夏等地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全省或全区将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市(州、盟)、县(区)不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20年1月起,全区统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各盟市、旗县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统一全区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有利于统一政府采购监管尺度,推进“全区一张网”构建。新的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将近一年,各盟市、旗县推行顺利。
没有在今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地方,也统一了全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比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安徽省;有的则是统一了政府采购品目,比如黑龙江省。
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的《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省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公开招标数额为400万元,市县级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为400万元。省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限额均为150万元,市县级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为50万元、工程类政府采购限额为60万元。
2020年6月实行的《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则规定,根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要求,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于没有在今年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一些省份,地市也在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地市并没有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比如山东省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