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将负面清单制度引入高校采购管理,近日发布《四川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明了五方面50项禁止行为,以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课题组的采购行为,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促进廉政建设和加强风险防控。
据四川大学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主任何艳介绍,《负面清单》是该校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校内采购实际情况制定而成的,确保其中的每一项禁止行为都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有依据,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经得起推敲,对校内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具体看来,《负面清单》中,采购申请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采购项目无预算;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除外);将应当执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除外);将应当执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等。
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则涉及资格条件编制、采购需求编制、评审因素编制。资格条件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将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等。采购需求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除外);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等。评审因素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等。
评审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等。
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采购人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此外,《负面清单》还列示了其他禁止行为,包括:评审专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评审专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等。
何艳表示,有问题即有追责。对违反《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四川大学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削减预算、终止采购活动、取消评审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记者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