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绕不过去的关键词,因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必然要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改革或优化。
从中央一级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一共印发了多少个版本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呢?不同的版本之间又有哪些变化?最新版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又做了哪些关键调整?
与时俱进 服务类采购增至八类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03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共发布了11个版本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分别为《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3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4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5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6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7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09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11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13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15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2017版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版集采目录》)。
自2003年开始发布“集采目录”以来,中央预算单位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更迭,相应地,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在持续更新。比较而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的变化较大。《2003版集采目录》,服务类项目仅有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等五类;《2017版集采目录》服务类采购包含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等七类;《2020版集采目录》又新增了“互联网接入服务”。
逐渐细化工程类采购分四类
《2003版集采目录》至《2011版集采目录》工程类项目采购范围为“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自《2013版集采目录》开始,工程类采购项目被细化为四类: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并明确限额工程是指“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则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和修缮工程。
《2017版集采目录》和《2020版集采目录》明确的限额内工程是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对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则定义为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工程。
按需确定新目录不再明确部门集采项目
《2020年版集采目录》不再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根据《2020年版集采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记者梳理发现,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前10个目录均明确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2003版集采目录》至《2006版集采目录》还明确了部门采购限额标准。《2003版集采目录》规定,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8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其他三个版本的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均为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并明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2011版集采目录》及其之前的7个版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均以采购对象进行划分,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自《2013版集采目录》开始,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根据部门进行了划分,包括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高法院等16个部门;《2015版集采目录》增加了民航局;《2017版集采目录》删除了民政部和海洋局,增加了文化部和高检法,并对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日渐规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取代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自《2007版集采目录》开始,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07版集采目录》至《2015版集采目录》均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自《2017版集采目录》开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由50万元提至100万元;工程类则由60万元提至120万元。
落实放管服两次调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2003版集采目录》,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4版集采目录》至《2015版集采目录》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高至120万元,并自《2008版集采目录》至《2015版集采目录》开始,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017版集采目录》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提高至200万元,并取消了“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之规定,并明确为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20版集采目录》延续了该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