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天津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共分为33项,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需求中设置与履约无关的内容;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及对样品进行处置;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未依法设定价格分;未按规定组织开标;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违规泄露信息;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非法收取保证金;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依法依归处理供应商质疑;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未及时签订合同;未依法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未及时支付资金;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百余种情形,如: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共分为5项,包括: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14种情形,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等。
《征求意见稿》中适用于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共分为7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具体内容28种情形,如: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等。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18:00前,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22-2331174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jliuyang3@tj.gov.cn。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