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内容应明确:
1、投标人(供应商)可通过电汇、网银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为河北银行的可以倒交支票)。
2、投标人(供应商)可采取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合理预估保证金到账时间,把支票、汇票、本票原件和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支票、汇票、本票开出银行应与开户许可证一致)交到交易中心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收取相关票据的收据(不作为到账依据)。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持收据、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到交易中心财务处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果投标保证金已到账,由财务处在原收据上盖章予以确认(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不作为退款依据);如果保证金未到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不予盖章确认。
3、采取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只能通过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基本账户缴纳,通过非基本账号交款无效。
4、投标人(供应商)可采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电子或纸质)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供应商拟开具电子保函的,进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或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电子保函】菜单进入电子保函服务系统自主选择出函机构,并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相关操作;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纸质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各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和退还。
(二)开标时,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凭交易中心财务处盖章确认的保证金到账收据作为保证金到账依据。未经盖章确认,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财务处提供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分包编号、投标单位名称、交款金额、开户行、账号。由代理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作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
(四)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最迟在合同签订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财务处提供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分包编号、投标单位名称、交款金额、开户行、账号。由代理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作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
(五)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纸质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的,由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和退还。
特此通知。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