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5名评标专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提出,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5名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据了解,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某、赵某某、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作为河南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违规操纵评标结果,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通报》就案件可能涉及的几点法律相关规定,从三方面进行了警示提醒:一是关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5人共谋操作评标并获取好处费,有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最终法院并不以每人实际收受好处费金额认定受贿金额,而以5人受贿总额认定每人的受贿金额;二是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的警示提醒。5人受贿金额超过六万元,已触犯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是关于对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受贿属于故意犯罪,公职人员一旦故意犯罪,不论是否缓刑,均被开除公职。
《通报》要求,希望各评标专家吸取李某等5人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珍惜荣誉,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践踏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同时,希望各位专家争做正义之士,发现有专家疑似操纵评标或发现有专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组主动泄露评标评审信息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管办举报。
《通报》发出后,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安徽工程大学特聘客座教授、资深评标专家朱萧俊认为,通过此次《通报》可以看出,有关法律对评标专家受贿已经做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法条参见《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而且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中,也做出严格处罚规定,具体法条参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甚至在针对专家自身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具体法条参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那么,为什么从国家到部门,层层立法立规进行封杀,但在评标专家队伍中,仍有个别胆大妄为、知法犯法、徇私枉法、以身试法的“害群之马”呢?朱萧俊认为,在这些涉案专家心里,主要由两种心理在作祟:一是重赏之下的冒险心理;二是不告不理的侥幸心理。也就是说,首先是给的钱多,值得去冒险犯法;其次是抓住的毕竟很少,因此有人就会去冒险。
针对这样的犯罪心理,朱萧俊建议,对于评标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抽查和检查力度,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力量,让侥幸者无处可逃;最后,治乱用重典,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办重办,决不搞下不为例、手下留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