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工作目标,《通知》指出,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通知》还公布了试点城市和项目。其中,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试点项目为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
两部门:两类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日前,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意见》还列出了两类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法律服务事项,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
《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在预算管理方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山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日前,山东正式印发《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将进入“挂图作战”攻坚阶段,确保各项主要改革任务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工作方案》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完善采购交易制度,推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推进采购代理和评审专家业务转型,引导确立“服务咨询”定位;健全政策功能落实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夯实政府采购信息化支撑,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府采购”融合效应。
山东:将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大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悉,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支持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以出示授权码方式线下亮证替代出示实体证照,推动电子证照与办事材料关联应用。
陕西:省级20万以下项目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通知下发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目录》规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此外,《新目录》还强调,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级20万元以下,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安徽:加快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在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方面,《工作方案》明确,推行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将登记注册材料从5份压减至2份,实行“一日办结”;允许“一照多址”登记,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进一步扩大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快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2020年12月底前,建筑业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40%;2020年12月底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辽宁:三类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对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作出规范。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新疆:全面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日前,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评价标准将企业信用划分为五个等级,基本信用分值为70分,企业助力脱贫攻坚、吸纳就业、参与抢险救灾等活动记入良好信息予以加分,信用得分在120分以上的企业为信用优良企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检测数据,以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对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区县、地市、自治区三级分别采集,统一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经地市初审、自治区复核后在每年3月初发布,该结果将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批、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