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事项重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二是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三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五是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六是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通知》强调,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通知》强调,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存在串通投标、行贿、弄虚作假、暴力胁迫、恶意举报投诉、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承揽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如实登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强调,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抄送评标专家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四种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二是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三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四是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