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扩大“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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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4日
9月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该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十项措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意见》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意见》要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标准中设置投标报价评审因素的,其所占权重不超过10%。投标报价中的评标基准价一般以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主,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0.1,每低1%的所扣分值为0.2,偏离不足1%的,正负偏差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意见》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意见》提出,扩大“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