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法院委托,组织审判法庭装备及配套设施采购。2020年1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但受新冠疫情影响采购活动被迫暂停。直到3月10日,项目才恢复采购。3月30日,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评标活动结束次日B公司提出质疑,B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样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原来,招标文件规定样品面料厚度不低于32mm,评标委员会部分评委仅凭肉眼测量就当场判定该供应商送审的样品小样厚度不达标,以“不满足功能、性能、配置要求”为由,判定其为无效标。
在规定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给出了答复,但B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4月20日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最终,当地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证据不足,驳回投诉人追求评委会成员责任的请求。
8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再次受该法院委托,就同一采购需求再次公开招标。
上述采购项目中,部分评审专家未用标准仪器客观精准测量,仅以肉眼判定无效标,显然是不负责任的。此次采购中,虽然因为证据不足,相关专家没有被处罚,但却是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的根本原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评审专家应引以为戒。
在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看来,评审专家评标时应对招标文件的条款理解清晰准确,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应细致严谨,防止错漏。对于无效投标的认定,应该更加认真。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为了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对于无效投标的认定,有必要进行重点复核。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