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消息:8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据悉,《条例(草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条例(草案)》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主题,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金融服务、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合规经营、规范监管执法、纠纷解决机制等八个方面十个章节提出了多项积极的、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条例(草案)》要求畅通诉求反映渠道,依法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该平台举报投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反馈。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条例(草案)》拟通过一系列措施打造鼓励创新、包容失误、审慎处罚的营商环境。一是鼓励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探索创新性、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二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四是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创新推行批评教育前置程序,并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条例(草案)》还要求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商事登记、行政审批、产业补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事项,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代办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影响招揽业务,不得违规收取高额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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