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政策资金要直达地方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中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不可能置身之外。应对这场冲击,我们既要把握力度,还要把握时机。特殊时期要有特殊的政策,我们叫作放水养鱼。没有足够的水,鱼是活不了的。但是如果泛滥了,就会形成泡沫,就会有人从中套利,鱼也养不成,还会有人浑水摸鱼。
李克强总理强调了政策资金要直达地方、直达基层、直达民生。新增的赤字和抗疫国债资金全部转给地方,省里面也就是“过路财神”,直达基层。要通过“放管服”改革把他们激活起来。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打掉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使它们公平竞争。这种措施看似无形,但能创造出有形的财富,干好了,不亚于真金白银的投入。
财政部信息公告:专家打分不公 项目废标
财政部2020年5月26日发布了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七号至第一千零四十九号)。
第一千零四十七号信息公告显示,因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一千零四十八号显示,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大处罚的力度,让评审专家不能再“任性”。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导致质疑、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因该问题被处罚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咨询一些专家,更好地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
六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建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围绕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方面,要求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积极兑现对企业各项承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强弱项工程建设。在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参与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建设,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在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方面,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做好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东: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再出实招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能源局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通过九个方面采取30条具体措施对我省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深化改革。此次优化营商环境,将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角度出发,瞄准痛点、疏通堵点、抓住重点,从维护好、实现好企业的合法权利、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山东致力于降低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把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制度性保障。
这次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推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12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改造,企业能够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线开标评标,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更好保障供应商便捷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建立运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在一地注册即可参与全省商城采购活动。二是缩短合同签订时间。9月底前,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要求采购人把合同时间由原来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天缩减到10个工作日,让企业中标后可以及时签订合同,吃到定心丸。
广东:意向公开4+3试点 明年起不公开不得采购
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为切实保障给供应商的“福利”发放到位,该省抓紧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明确,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包括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广省财政厅将完善政府采购系统功能,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予以预警并限制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四川:七部门联合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从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悉,本次系统治理聚焦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中介代理机构市场管理混乱,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本次系统治理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据了解,本次系统治理期间,四川省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群众举报提供“绿色通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江西: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企
江西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充满活力的改革创新环境、亲清新型政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江西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企,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对企业设置门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混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参与原油进口。
《意见》提出,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营企业,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江苏: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
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江苏省《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5月21日印发,将从6月2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出台的结合本省实际、细化国家推行的工程担保制度的文件。
《意见》由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区分项目投资的性质,意见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实施全部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除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外,也鼓励实施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
《意见》明确,工程担保的方式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5种。为减少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意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
河北雄安新区:工程项目中56个招投标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5月19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雄安新区各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办法》列出56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条款。涉及在河北雄安新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七大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至少为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黑名单”认定部门作出具体期限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办法》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依据“黑名单”认定部门信用修复要求,主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移出标准的失信主体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