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宣传,破除政府采购不合理的门槛限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各单位熟悉采购流程,掌握采购重点。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消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禁止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等方式,或者以设置本地分支机构名义,限制或变相限制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依法保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
二、建立平台,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负担。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抚州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抚州市市本级、县(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以表格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方式现行适用情形作了归类汇总,以便单位在实践中掌握运用。县(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进行了调整。其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由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6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商品可以通过“徽采商城”网上直接采购,不用到财政部门审批。全面排查清理本县政府采购收费事项,对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免收电子采购文件费。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要求采购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及时支付资金并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鼓励对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推进服务,提升办事和服务效率。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审批、核准和备案“网上办”“不见面”,始终把企业在参与市场中最期盼、最急切的现实问题作为工作方向,以政府采购为重要抓手,创新方法手段,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通过“互联网+政府采购”运作模式, 实现网站安全管理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极大地提高了单位政府采购的自主选择权,不仅节约了采购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对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持续释放发展功能,推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