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因此,各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通知》对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六项要求:
一是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要进行专家论证。
三是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
四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购买主体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是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和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六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还了解到,《通知》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学习宣传等三方面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20〕34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要进行专家论证。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同时,还要注意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经确认已安排预算的才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其中,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预算金额省级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在300万元以上的,县级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和合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六)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及各设区市分网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强化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效。
(三)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任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项工作,强化绩效管理理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作者:整理/王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