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积极转变监管理念,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于近期制发了《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办理流程的通知》文件,突出重点,切实做到“十个明确”,及时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工作,以减轻采购单位负担,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这“十个明确”的主要内容是:
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实施范围。市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管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实施条件。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主要分3种情形,即:财政部门已批复采购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已追加采购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有预算而无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内容(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不详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以及预算执行中实际采购需求内容(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相比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化的,均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备案表格式内容。与以前的备案表相比,对资金来源、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变填报式为列举选择式,同时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内容相衔接,无论采购单位填写还是监管机构统计均十分清楚明了、方便快捷。
明确备案表填报要求。原则上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备案,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相同品目应当一次性办理备案,并一次性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项目名称填预算项目名称,品目编码对照省、市印发的最新《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文件、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品目名称、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相一致。
明确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表或追加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或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超3年的服务项目,附采购项目概况说明和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机构对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认文件;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附同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批表;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证明等。
明确备案时间及时限要求。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需求前2个月报送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11月15日后对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于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采购管理股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明确备案办理方式。在未开通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备案前,市级采购人仍实行纸质备案。
明确备案办理程序。首先是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备案表》;其次是市财政局资金经管业务股室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再次是审核通过后送政府采购管理股对《备案表》进行备案,对采购进口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规定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备案;最后是对《备案表》的管理。对《备案表》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条例等规定的,采购管理股通知采购单位修改,待修改正确后方可备案。备案后,采购单位取得《备案表》号。
明确政府采购剩余资金继续使用的备案要求。中标或成交金额低于《备案表》中的预算金额,采购资金有剩余的,凡资金有专项用途,需继续用于原预算项目支出,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并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补充合同备案;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或符合规定情形但超出10%部分的需再次办理备案,附前次备案手续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并再次进行招标或非招标采购。用于其他预算项目支出的,需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前次备案、审批、审核手续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明确不按要求备案的责任追究情形。出现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将会取得三大积极效应。一是工作有章可循,管理有据可依,有利于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无预算采购”、“先采购后备案甚至于不备案”等漏洞;二是实施路径清楚,环节内容明确,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服务采购单位无障碍开展备案工作;三是优化备案管理流程,并通过市政府公文携同网平台下载办理流程文件及备案表的形式,可让采购单位少跑腿、一次性办结备案事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