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专家费发放管理,规范发放标准,明确专家责任,约束专家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7〕3号)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于日前制定并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办法》对专家费的范围以及专家的抽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专家费的范围包括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审、合同履约验收等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专家的抽取则包括咨询论证专家的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质疑项目复审专家的抽取、合同履约验收专家的抽取。
关于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办法》要求,评审时间以开标时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补抽的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专家费(税前金额)具体发放标准为:
1、专家工作半天(3小时以内,含3个小时)发放专家费300元。
2、专家工作一天(3小时以上,下午4点之前)发放专家费500元。
3、如遇特殊情况,在下午4点时(7小时之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晚7点前完成发放专家费800元;但每天专家费发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4、评审组长需承担更大的责任且工作量相对较大,其专家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5、按规定回避情形,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发放专家费,支付100元交通补助费。
6、递交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足三家直接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项目,支付100元交通补助费;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的按评审时长支付专家费。
7、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评审。因个人原因早退的专家减半发放专家费。
8、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评审、复审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审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审费用按评审时长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错误的,不发放评审、复审费。
9、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黑龙江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中心凭据报销。但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不予发放专家费和报销差旅费。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还了解到,《办法》还对咨询论证专家费发放标准和合同履约验收专家费发放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咨询论证时间以通知专家到达中心咨询论证时起至咨询论证结束时止。咨询论证半天(3小时以内,含3个小时)发放专家费300元,全天(3小时以上,下午4点之前)发放专家费500元。
合同履约验收时间以通知专家到达中心或验收地点时起至验收结束时止,验收时长半天(3小时以内,含3个小时)发放专家费300元,全天(3小时以上,下午4点之前)发放专家费500元。如全天验收需在中心专家食堂以外地点就餐的,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每人另外发放50元伙食补贴。
另外,《办法》还强调专家费将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具体流程共分为三步:一是项目经办人在发布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废标公告、论证报告、抽检报告等)后,依据专家参加评审的情况在系统中提交专家费用申请,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财务。
二是评审专家费在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目经办人未提交受理质疑情况的,财务部门在接收到允许发放提示7个工作日内依据系统生成的《XX项目专家抽取名单》以及带有专家银行卡信息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专家费发放明细表》(依据当月发放情况,系统累计扣税后金额)核对无误经过逐级审批后提交银行,银行批量存入专家银行卡中。如出现质疑,专家费暂缓发放,待质疑处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八款标准发放。
三是招标文件的编审咨询、技术复杂项目的论证以及合同履约验收等聘请的专家由各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在咨询、论证、验收结束后依据专家的咨询、论证、验收情况在系统中提交专家费用申请,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财务。财务部门在接收允许发放提示7个工作日内依据系统生成的《XX项目咨询、论证、抽检专家抽取名单》以及带有专家银行卡信息的《咨询、论证、抽检专家费发放明细表》核对无误经过逐级审批后提交银行,银行批量存入专家银行卡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