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是法律明确的一种救济渠道,也是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也是供应商合法维权的重要手段。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出现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中标,而是企图通过滥用质疑、投诉救济手段,敲诈勒索中标单位,进而从中牟取暴利。近日,广西就发现了一起。
据广西梧州在线警务微信公众号通报:近期,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利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互联网寻找政府采购竞标项目,随机挑选中标单位后,将质疑函邮寄到中标单位、业主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恶意投诉,导致中标单位不能按期施工,后敲诈中标单位网上支付“好处费”,才撤回质疑函,累计非法获利达11万余元。2020年2月27日,藤县公安局侦查掌握了该犯罪团伙作案规律,分别在梧州市长洲区、蒙山县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藤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其3人批准逮捕。
据了解,刘某名下有一个皮包公司A公司。自2017年公司成立以来,刘某在其所在地区内共对各级政府采购项目提出148次质疑,还以另外两家公司的名义进行了33次质疑。以上181项质疑多数被驳回。2017年,由于A公司一年内涉嫌33次质疑、4次投诉,均因查无实据被驳回,被当地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019年以来,就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问题,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关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的8起案件均为其败诉或撤诉。2019年,财政部门共收到该公司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3次,3次投诉均被依法驳回。
据进一步了解,A公司最近的一个案底是,某市一个预算金额10.4万元的爱卫创城宣传广告采购项目,A供公司以80340元成交。但因为A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无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结果,导致采购人创卫预算10.4万元被财政收回,绩效考核被扣分,还被该省爱卫办通报,影响该市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资格评估。
一方作恶,多方受害。刘某名看似维权,实际上不仅侵犯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给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很多麻烦和困扰,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最后,自己也难逃法律制裁。这同时也意味着,利用质疑、投诉敲诈勒索中标单位成了串通投标之外的另外一个与招标采购有关的犯罪。
这显然是在不当利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那么,如何避免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利呢?
在一位业界资深人士看来,要严把质疑质量关,必须严格审查质疑是否合法有效,质疑受理前,除了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基本条件外,还有18项内容应当进行审查。一是是否为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二是是否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具体到项目名称编号);三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四是同一质疑是否已处理过;五是质疑书是否已写明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六是被质疑人是否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七是受委托的质疑人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八是《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九是是否有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十是质疑事项是否超出法定范围;十一是质疑事项与质疑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十二是是否写明具体质疑请求;十三是是否写明质疑的事实和理由;十四是质疑书是否签名和盖章;十五是是否写有提起质疑的时间;十六是是否有与质疑有关的必要证明材料;十七是代理人身份证是否本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允许邮寄质疑书的除外);十八是质疑书所盖公章是否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所盖公章一致。
“对于审查结果,前四项为‘否’、第四项为‘是’的可不受理,并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余十三项审查结果为‘否’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书或补充相关材料。”该业界资深人士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