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该省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作出细化说明。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及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两法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此外,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或者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除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装、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属性按照货物、服务执行;机房改造、装修等工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投资、招标的监管,通知明确,项目单位应按《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就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63号)的要求,将适用《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