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招投标制度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 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
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加大对担保人的动态监管。
2、严格监管执法
对造成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 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 等方面处罚力度;
对存在 证书挂靠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 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 的处罚;
严厉打击 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 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将 工程质量违法违规 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负面评价的重要内容。
3、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能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要及时支付工程款,依规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4、在 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 可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
5、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限制建设的要求。
6、对承担的 国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 在建项目全部推行实名制管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文件原文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建筑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夯实各方责任,凝聚高质量发展合力
(一)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专职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规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牵头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表,开发建设单位应依规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统筹运用技术和管理力量,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落实《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使用房屋负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实际使用人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及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侵占、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或应急措施,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政府机构负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检测”等模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探索监理企业定期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监理情况模式。夯实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对结构计算书复核责任,合理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提高建设工程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及考核,提高监督队伍工作能力水平。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释放高质量发展活力
(一)创新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管理、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积极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对已试点的全过程咨询企业跟踪调研,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所依托的设计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依法组织开标。简化招标投标程序,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加快房建市政工程资格预审电子评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提升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技术,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充实招投标专家库,强化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进工程担保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推动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加强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工程担保保证人等工程担保各方主体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违法失信信息。 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工程风险。 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负责)
(四)强化设计源头把控。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地域特征制定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各级规划、住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 从源头上落实国家关于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限制建设的要求,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鼓励多种所有制设计企业发展和竞争, 强化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管,检查结果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优秀建筑图集的评选工作,完善建筑设计招标和决策评估机制,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五)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开展建筑工程创优活动,弘扬工匠精神,树立质量标杆,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对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优质工程“长安杯”“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各市应强化建筑工程创优工作,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营造“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开展不同气候区绿色建材应用成本、效益等评价评估,推动绿色建材的工程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标准,不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合理保留既有建筑。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节能政策和相关技术规定,规范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挖掘高质量发展潜力
(一)构建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鼓励推荐性标准提高综合性,强化专项标准技术整合,及时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后评估机制。加强建筑节能、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专项标准执行监督检查。组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促进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设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配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发挥企业、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等各类机构优势,大力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培养各层次专业人才。 建立特级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鼓励中、小型企业采取企企联合、企校联合的方式开展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体系,选取一批建筑工人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动建立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 在建项目全部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我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 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激发高质量发展动力
(一)强化信用评价。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加快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典型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激励, 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负面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予以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注重社会监督。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市县(区)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督促指导。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统筹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量化工作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充分发挥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区域建筑施工品质整体提升。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