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近期印发《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规范与优化采购流程、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优化监管服务等举措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据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漯河市财政局去年年底就印发了《漯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次印发的《通知》是结合漯河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针对政府采购指标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和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明晰十项流程 确保采购规范
“在规范与优化采购流程方面,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科学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依法签定采购合同、强化合同备案管理、把好履约验收关、加快支付采购资金、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方面加强管理。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并严格落实向中小企业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30%以上采购份额的政策要求。
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科学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等等。
《通知》还要求,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2020年1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时限的,采购人必须按时支付。没有约定时限的,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压缩履约验收时限,提前支付合同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各项时间节点。如,采购人应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文本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向市财政部门备案,且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人在验收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漯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全面落实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 10%-30%的预付款,等等。
十“不得”六“避免” 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障供应商的权利,《通知》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履行、质疑答复等环节设定了十个“不得”、六项“避免”。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出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六项行为。同时,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为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通知》要求,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
为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共同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逐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持续开展清理工作 “违法必查”确保一视同仁
《通知》要求,持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对投标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谁采购、 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将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考核范围,对拒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严重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通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