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等五大“硬核”举措,支持复工复产稳企业发展,护企业资金不“断流”,助企业战“疫”渡难关。
在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方面,浙江省财政厅明确,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在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方面,浙江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平台应逐步与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做到金融机构统一接入,供应商统一入口,数据统一标准,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全省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鼓励各金融机构与政采云平台合作,利用平台的业务协同和数据集合优势,积极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政采云平台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增值服务,赋能金融机构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有针对性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和优惠举措,满足供应商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鼓励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和采购单位在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中,将银行推进政采贷工作成效纳入综合评分指标体系。供应商申请政采贷,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疫情期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优化政采贷服务条件,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信息,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政采云平台在公告采购信息、提供采购文件、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在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方面,浙江省财政厅强调,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可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减少中间环节。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变更采购合同,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由于采购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导致资金支付不及时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积极做好合同调解工作。
此外,浙江省财政厅还提出,要促进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力度。采购制造(精品)馆内的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采购单位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对入驻制造(精品)馆的供应商,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举报案件,认真指导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相应的质疑事项,依法处理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采购单位支付供应商款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处理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据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财政厅有序应对,第一时间开设了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相关解释口径,分别对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疫情过后支持企业发展等作出规定。除了此次出台的系列举措外,浙江省财政厅在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对相关企业作出了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其中明确,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采购意向(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采购保证金监管力度。继续巩固2019年6月1日起保证金免收及清退的工作成果,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