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指南提出,各单位一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二要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三要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指南强调,各单位要明确防控责任,做好异常情况处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要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预约办
从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疫情防控期间,宁夏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暂停线下业务咨询和办理,审批工作主要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同时,项目审批现场勘验也将引入视频勘验方式。据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宁夏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暂停线下业务咨询和办理,审批工作主要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线上审批办结。需部门协作的事项,将通过视频会商、线上征询方式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所需材料均以具有法定效力的电子版为主,申请人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对确需提供且可容缺受理的纸质材料,会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事后再按有关要求进行补正;对必须提供的纸质要件,申请人可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并会适当延长报送期限,在材料寄出时,即可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现场勘验事项,会通过视频查验方式进行。必需现场勘验的审批事项,会采取提前预约方式进行办理,现场勘验人员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最低人数为准,并将在全程做好相关疫情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勘验,勘验结果以电子化方式报送确认,以便尽量减少人员集中和接触。
河北:推动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
2月1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扎实抓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对申请开(复)工但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
积极推动项目有序复工。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简化复工复核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确保项目有序安全复工。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全力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审批服务。各地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做好项目开(复)工保障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等部门做好对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主动收集掌握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计划,组织用工企业和当地劳务输出机构做好用人工作对接,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保障项目建筑材料有序、足量供应。
四川:支持企业复工免投标保证金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五大事项: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以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海南:疫情期间复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备案
2月19日,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对于疫情期间复工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疫情期间拟复工项目应满足《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肺炎指〔2020〕14号,附件1)所规定的复工条件,并按照《海南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要点》(琼建质监〔2020〕20号,附件2)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复工前,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可通过海南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地址为http://www.hizj.net:8008/publishweb/)填报相关信息,上传项目复工承诺书等备案材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完成备案后企业可在系统自行下载项目复工申请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