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被隐瞒采购项目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的现象,妨碍、排斥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你有没有遇到采购项目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的问题?
你有没有碰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遗漏重要事项的问题?
……
上述每个问题都是供应商一直以来的痛点。
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一是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二是完善了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三是强化了指定媒体的相关责任,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等。
15年前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简称19号令)同时废止。
101号令共21条,较19号令新增5条,删除20条,修改16条。101号令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行了规范。
3月1日后,101号令开始施行,作为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梳理出了六大看点,以飨读者。
看点一
公布两类政采信息
101号令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要公布两类信息。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二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
看点二
信息发布标准化格式化
10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遵循四大原则: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
19号令只提到内容规范统一,101号令则要求“格式必须规范统一(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为落实101号令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库司起草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例如,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等,都规定了固定格式,要求填写的内容也非常详细。
届时,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都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再也不会出现重要信息语焉不详的情况,这对供应商来说非常有利,可以准确判断能参与哪些项目。
看点三
要在指定媒体上查找政府采购信息
以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比较分散,现在要求渠道相对集中,只能在财政部指定宣传媒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这样便于供应商获取信息。
10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应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宣传媒体上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此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看点四
发布信息不得遗漏项目重要事项
现实中,不少采购项目遗漏重要信息,招标公告中只写“采购医疗设备一批”或者“车辆一批”,详见招标文件,这对供应商造成很大障碍,需要买到招标文件才能知道自己企业是否适合投标。
现在,101号令规定,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的发布主体;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主体,他们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然,财政部随后会出台《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按照规范格式进行填写,也就不会再遗漏重要项目信息了。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也对信息发布内容有规范要求。
供应商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对重要信息有遗漏的话,招标公告属于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也可以提出质疑。
看点五
采购单位在不同媒体发布的
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要一致
以前,县、市、省级发布的采购信息内容在不同媒体都不一样,各自有各自的规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困扰。
现在,10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该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而且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有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掩盖一些信息,在不同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是不一样的,一旦被发现,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看点六
不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