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云南省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1月23日,云南省财政厅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10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其中,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确保患者不因费用和医用物资采购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三是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四是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拨一定资金,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五是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六是简化结算报销手续,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救治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七是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八是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九是做好特殊报销政策宣传,强化救治人群服务、及时报销费用。十是做好动态监测评估,及时报送本地区病例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
此外,云南省财政厅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执行要求。全力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供应,确保有序开展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治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