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全国人民齐聚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发出后,上海市率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紧随其后,浙江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除涉及民生的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国家公布延迟长至2月3号,部分地方公布至2月10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那么,开标日期如何计算?2月3日到2月7日算不算“工作日”?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采访了多名业内同行。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今年的2月3日到2月7日为标准工作日。
记者采访了两个地市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春节假期到2月2号,计算工作日应该是以此为准的。根据实际情况,有些省市宣布企业推迟复工到2月10号,但是其实有些企业具备网络办公的是已经部分开工了。作为政府采购日期计算来说,首先不管省市是否下发延迟复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下,除紧急或特殊项目都应该暂停或延期。
另一名负责人则表示,在非常时期,地方规定也有他的道理,但不能算法定假日。平时大家说的只有“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后者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来发布,按国务院的放假通知只到2月2日。实际上从2月3日开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正式上班了,一些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主要是减少人们聚集传播可能存在的病毒。
笔者认为,“延长春节假期”和“不早于**前复工”是有区别的。延长春节假期是强制性规定,该延长的假期类似于“休息日”。地市发布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在应对此次冠状病毒疫情来势汹汹的背景下,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辖区内的有效防控措施,这是基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约束力和适用性更强,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切实遵守。但通知中的复工,应理解为去企业报到工作,而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综上所述,2月3日-2月7日算工作日。但业内专家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特殊疫情,为供应商能够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提供便利,而不宜利用此类极为特殊的情况来达到排斥有关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目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