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部门集中采购品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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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7日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目录》,山西省2020年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包含货物类25个品目、工程类3个品目、服务类7个品目。值得注意的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录》规定: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明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标准,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涉及消防车或消防设备(包括防护装备和主要灭火器材)政府采购的,省级消防部门应当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还指出:作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内控管理,并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结果、政策落实、信息公开与保密、绩效评价负责;应当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严格按照规范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应当夯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