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采购人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要特别注意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视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行为;鼓励举报监督;强调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查处打击力度……近日,河北省多部门联手,向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坚决说“不”。
据了解,由河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防严惩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采购人要依法履职、严格依法评审、加强对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等,以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意见》列明了采购人依法履职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严格资格审查,严禁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履约验收,及时拨付合同资金。其中强调,采购人要依法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需注意审查投标(响应)供应商中是否有已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有则依法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防范合同转包和合同履约验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具体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适时到项目实施现场对照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主要施工人员的身份、资格等信息进行核验;对标的物数量及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进行核实,监督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供应商将责任和义务全部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的违法行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关于严格依法评审,《意见》要求,采购人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向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选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可在评标前就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说明,但说明内容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范围,不得发表影响公平竞争的言论。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特别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如存在则投标无效。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报告)投标人存在视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行为,且经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查实的,财政部门应在评审专家或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中对进行举报(报告)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给予10分的加分;采购人应对进行举报(报告)的采购人代表给予表扬。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应依法及时调查、移交,做到“有投(举)必查,查之必严”。公安机关接到单位、个人的举报或行政机关移交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案件线索后,应依法、及时开展侦查。审计机关应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公安机关侦办恶意串通犯罪案件和审计机关调查政府采购恶意串通、合同转包行为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关于依法移交的具体程序,《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预警检查、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串通疑点,视为串通、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及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将发现涉嫌的犯罪线索,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将核实后的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案件,移交供应商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抄送移交案件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恶意串通和合同转包行为的,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对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恶意串通、转包行为依法处理。
在技术支持方面,《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串通预警系统,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公安机关应密切协同,联合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技术水平;二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加强对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等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查询投标(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提供便利条件;三是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健全交易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做好视频档案保存工作,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线索证据资料。
此外,《意见》还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河北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依法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政务服务部门在其法定媒体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戎素梅 顾萍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