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目录调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上调至300万元,同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均有上调,让采购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通讯员杜阿团报道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与2019年集采目录相比,新一期目录调高了省、市、县三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给予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关于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明确,省级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县(市)级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含)的。而根据2019年集采目录,省级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含)的;县(市)级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的。关于工程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与2019年集采目录保持了一致,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较之2019年集采目录,新目录调高了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省级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2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由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调整为1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调整为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3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由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2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调整为10万元(含)以上的。
新目录还调高了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含)的调整为20万元(含)-50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由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含)的调整为10万元(含)-30万元(含)的;县(市)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10万元(含)的调整为5万元(含)-10万元(含)的。
工程类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省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含)的调整为30万元(含)-80万元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由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含)的调整为20万元(含)-50万元(含)的;县(市)级由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含)的调整为10万元(含)-30万元(含)的。
在具体品目方面,新目录与2019年集采目录相比变动不大。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删除了“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将2019年集采目录货物类中的“图书”改为“图书、教材”,将工程类中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简化为施工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此外,新目录还强调,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特殊情况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必须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4期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