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月6日发布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七号——第九百八十号),,四则公告均为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梳理如下:
1、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
3、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百七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8为:投诉人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以及其提供的售后服务等优于山东通懋,相关得分应该比山东通懋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无法复原投诉人和山东通懋具体技术指标与售后服务条款的得分情况,对投诉事项1-8不再进行审查。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九百八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成都慧翼涉嫌提供虚假的证书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4为:成都慧翼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投诉事项5、7、8为:成都慧翼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6为:成都慧翼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1、3、6、7、8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2、4、5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另外,第九百七十七号、第九百七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以下为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歌剧院演出乐器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D-1963037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鲍蕙荞钢琴城(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17层B1908
被投诉人: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幢二层A201号
相关供应商1:上海杰卡斯演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杰卡斯)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31号5幢527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世邦华亿)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当事人:中央歌剧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东中街1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上海杰卡斯与世邦华亿具有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央歌剧院演出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D-1963037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箭丽辉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0层2-1103A
被投诉人: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幢二层A201号
相关供应商1:上海杰卡斯演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杰卡斯)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31号5幢527室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世邦华亿)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当事人:中央歌剧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东中街1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上海杰卡斯与世邦华亿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0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七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包1)”(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676-196008ZB0180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济南辰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63号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247号
被投诉人2: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通懋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通懋)
地址:山东省岱岳经济开发区共青团路西街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8为:投诉人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以及其提供的售后服务等优于山东通懋,相关得分应该比山东通懋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无法复原投诉人和山东通懋具体技术指标与售后服务条款的得分情况,对投诉事项1-8不再进行审查。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八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财经大学校园人脸识别安全防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4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四川超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石人西路35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西南财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光华村街55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慧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慧翼)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6楼C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成都慧翼涉嫌提供虚假的证书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4为:成都慧翼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投诉事项5、7、8为:成都慧翼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6为:成都慧翼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6、7、8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4、5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020年1月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