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4名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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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财办罚字〔2019〕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四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做出了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侯荣理、刘星、刘源、宋惠君四位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该项目资格性审查过程中,以供应商投标文件法人授权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对该供应商按照废标处理。经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三个字应为瑕疵,不影响法人授权书的真实有效,4位评审专家对该供应商作出投标文件无效决定存在错误,剥夺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决定对侯荣理、刘星、刘源、宋惠君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