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印发《评标区管理规定(试行)》,旨在规范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区管理。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区管理,维护评标(评审)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部委第 3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39号)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区是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组织评标(评审)活动而提供的专用场所,含评标综合区和评标评审区。
评标综合区包括:签到处、专家抽取室、资格审查室、答辩室、谈判室。
评标评审区包括:评标室、专家就餐室、专家休息室、资料室、样品间。
第三条 评标评审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是指评标评审区与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项目评标(评审)期间,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不能随意与评标区外联系,与评标区外必要的业务信息沟通能受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效管控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进入评标区进行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评标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标区人员进出管理
第六条 进入评标综合区的人员均应通过门禁系统记录身份证或指纹信息。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应提交本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单位、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具备第一款所规定内容,还应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明确被授权人的角色分配和工作事项。
资源配置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其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具备第一款所规定内容,还应包含被授权人员的角色分配和工作事项信息。
第八条 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必须通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规定的方式确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的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应提交由招标人出具的介绍信及相关身份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应出示身份证和参加项目评审的手机通知短信。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采购评审组织人员应提交经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监督部门同意的评审专家名单。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复核、重新评审的评审成员进入评标评审区,采购评审组织人员应提交原专家抽取结果名单。
第十一条 需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资源配置项目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评审组织人员应提交经同级资源配置监督部门同意的评审专家名单。
因参与资源配置项目复核、重新评审的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资源配置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应提交原专家抽取结果名单。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应提交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的各类人员均应通过门禁系统身份验证(通过验证现场人脸、身份证,核验当前持证人是否人证一致),进行登记,并根据工作性质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工作牌。
三、评标(评审)区的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的人员不得将各类通讯工具和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数字证书除外)带入评标评审区。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各类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因法定事由需暂时离开封闭评标评审区的,应填写出入登记表。评标(评审)专家因自身原因离开的,不得再次返回评标评审区继续参与同一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规定的评标室内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并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在评标评审区大声喧哗而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的评标(评审)工作,不得进入与评标(评审)无关的其他评标室,不得与非本项目人员谈论与评标(评审)内容有关的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期间,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项目,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采用纸质文件招投标方式项目,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投标人,由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取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并对联系事项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源配置项目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投标人作出澄清的,评审组织人员应做好评标评审区出入登记,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通知供应商、投标人,并负责收取供应商、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澄清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按规定需组织投标人现场答辩的,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室与答辩室之间的电子答辩系统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投标人的答辩顺序,并按序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谈判、磋商项目,由评审小组通过评标室与谈判室之间的语音电话进行谈判、磋商。采购评审组织人员按规定的程序确定供应商的谈判、磋商顺序,引导供应商按顺序进入谈判室,收取供应商提交的二次报价单及承诺函,检查报价承诺资料的密封性,并提交给评审小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遇有特殊问题需联系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综合区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并对联系事项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平台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活动辅助工作人员应向相应的项目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监督部门同意暂停交易的,应将全部评审资料封存。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无法正常进行,采购评审组织人员依法决定暂停交易的,应将全部评审资料封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评标(评审)专家和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在评标评审区内就餐。
四、评标区场地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区内场地资源通过“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管理与控制系统”进行使用预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要求的投标文件所包含的样品或模型体积较大时,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并定好放置样品或模型的场地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样品间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样品间,并在样品递交当日由采购评审组织人员负责收取样品,完成样品的核对、登记等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评审组织人员应按照样品退还、封存、移交程序将样品封存或运出样品间,并负责清理样品存放地点。
第二十七条 资源配置项目使用样品间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提前预约样品间,由评审组织人员完成收取、递交、存放、清退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进入评标区的各类人员均应自觉爱护评标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严禁未经允许擅自移动评标区内的设备,如确需调整,应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评标区内各类交易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并定期对评标区电子设备软件进行升级、杀毒处理。
评标(评审)过程中出现电子设备故障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联系驻场技术服务人员解决。
严禁恶意删除或破坏评标区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区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数据资料刻录在光盘保存,作为项目交易档案材料备份存档。
五、隔夜评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预计项目评标、评审时间较长需启动隔夜评标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交易中心,在项目评审当日晚上22:00之前提请专家暂停评标(评审)工作,封存项目评审资料,安排专家在评标评审区内专家休息室内休息。
第三十二条 参加隔夜评标(评审)的专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与家人取得联系的,可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联系,通话过程录音录像予以存档备查。
六、评标(评审)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应一次性带入所有必备的项目文件资料。项目评标(评审)期间,除按法定程序需要送入文件如书面澄清资料、谈判磋商项目供应商提交的二次报价单及承诺函等资料外,不得带入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将文件资料封存于评标评审区资料室至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凭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文件资料领取证明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项目实施主体因复核、纠正、重新评审等需要进入评标区调阅项目信息资料,应提供经市(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的“申请进入评标区进行复核及纠正的意见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监督意见书”或“重评书面意见”等材料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收集整理所有评审资料并当场带离评标室。采用纸质文件的项目(包括线上转线下项目)除“采购结果确认函”、“采购结果公告”及供应商证件原件外,其他评审资料应完整封存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室。
严禁将评标(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丢弃在评标室。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因处理质疑或根据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调阅采购项目封存资料的,应提交“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调档申请表”。调阅结束后,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调阅人员应将项目资料重新封存。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7个工作日后,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凭结果公告及领取凭条,领取项目资料。
第三十八条 资源配置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织人员应收集整理所有评审资料,除“招标结果征询意见函”、“中标结果确认函”及投标人证件原件外,其他评审资料应完整封存在指定资料封存柜。
第三十九条 资源配置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因处理质疑或根据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调阅项目封存资料的,应提交《公共资源配置入场调查登记表》。调阅结束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调阅人员应将项目资料重新封存。
资源配置项目结果公示期满,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凭“公共资源配置评标区入场登记表”领取项目资料。
第四十条 严禁进入评标评审区的人员将与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违规带出评标区。如发现将与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违规带出评标区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七、异地项目进场评标(评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异地项目进场评标(评审)是指非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提前预约并经确认准许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审)活动,其形式包括采用人工携带项目文件资料进场或通过网上远程评标(评审)。
第四十二条 异地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拟安排项目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个工作日前,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场地预约申请,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评标场所具体情况,对申请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三条 采用人工携带项目文件资料进场评标、评审的,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后,其所有项目文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带离评标区。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方式核验参与异地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组织签到,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专用评标室规定的席位。异地远程评标项目如有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经评标专家签名的原始纸质评标记录,交易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保存,并建立管理台帐,不定期与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对接。
八、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评标区管理的职责。交易中心发现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详细记录其信息,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