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主体责任和范围、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及应用以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评价结果将与支付购买服务的费用挂钩,并作为购买主体支付购买服务项目费用和以后年度优先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也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这将为政府购买服务带上绩效“紧箍咒”。
《试行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主体责任和范围、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及应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属于市级和各区县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符合三项条件之一的,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开展评价,三项条件包括: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次性服务项目(服务年限在1年及以内)预算金额市级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区县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连续性项目(服务年限在1年以上)单次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或在一个年度内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市级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县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认为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在组织实施方面,《试行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作为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应探索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等方式积极培育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除满足委托方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外,还应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或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拥有相关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相关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5人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针对评价结果及应用,《试行办法》明确,委托方应将评价结果与支付承接主体的购买费用挂钩,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预留部分项目资金待绩效评价完成后根据评价结果支付。评价结果作为购买主体支付购买服务项目费用和以后年度优先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也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试行办法》还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涵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效果及满意度等5个方面,具体涉及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落实、采购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完成及时率、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购买主体满意度、以及受益对象满意度15个二级指标,指标体系还对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评分标准做了细化规定。
《试行办法》还提出,2019-2020年,市财政在市本级选择2-3个项目实施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选择部分项目实施,逐步完善评价的形式、方法和路径。从2021年起逐步扩大范围,主管部门根据年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相关规定确定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