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该市2019年上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效率数据分析,从2019年上半年(1至6月)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时间统计结果看,政府采购项目的办理效率大幅度提升。
采购人办理委托采购材料时间(从采购人提交委托采购至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书环节时间,包括部分的采购人选择采购需求公示五个工作日)是6.5天,其中公开招标项目,比2018年的9.9天减少3.4天而下降34.3%(=3.4÷9.9×100%,公式下同),比2017年的15天减少8.5天而下降56.7%;比2016年的37天减少30.5天而下降82.4%。
中心编制采购文件时间(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书至中心主任通过招标文件环节时间,下同)是1.5天,其中公开招标项目,比2018年的7.9天减少6.39天而下降80.9%,比2017年的16天减少14.49天而下降90.6%,比2016年的28.8天减少27.29天而下降94.8%。
为什么采购人、中心的办理效率都大幅度提升呢?
这是源于中心自2018年以来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自2015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中心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给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随同发布招标公告一起公布,双方共同接受各级监管部门、供应商、社会公众的监督,双方各自履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所以由采购人行使了提供确定的采购需求书(含评分标准、合同等事项)、确认招标文件、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如因采购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也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同时,中心制定规范格式和优化采购流程。实行由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含评分标准、合同等事项)、论证意见、初拟合同、登记抽取专家表的采购流程往前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自主进行市场调查,对制造厂家或服务提供商按照“货比三家”的方式制定详细采购需求,可以自行邀请专业人士对采购需求、初拟合同、主要标的、验收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由采购人自主形成确定的采购需求书,并按按照规范格式填写。
综上所述,采购人按规范格式提交委托采购材料并实行流程前移,中心基本做到一次完成受理,从而提高办理效率。
(来源: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