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9月26日,记者从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获悉,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招投标体制机制,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使招投标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服务。
整治范围包括全省交通系统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整治内容包括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备案、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建立异议申诉受理机制及强化履约监管五个方面。
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备案
招标人应认真落实招标文件编制的主体责任,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编制的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填写《招标文件备案自查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自查表》并加盖公章,与备案文件一并装订,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
招标人要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投标控制价的2%,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于此前遗留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各招标人要彻底清查,主动与投标企业对接,及时清退,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应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招标人应充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投标人实施诚信差别对待。将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出明确的奖惩规定,对讲诚信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及退还时限上给予优惠。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立异议申诉受理机制
招标人应建立完善招投标异议申诉受理机制,形成相关管理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受理异议申诉的相关部门、受理条件、联系电话等,并确保联系电话畅通,有人接听。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条款、开标过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异议申诉,招标人应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书面回复。招标人应实施异议申诉管理首问负责制,建立招投标异议申诉管理台帐,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申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强化履约监管
招标人应加强对信息公开的重视力度,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履约监管。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五公开”制度,及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工程项目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相关信息。
招标人应强化履约监管,实现履约、违约情况动态管理。对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或进行动态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的警示震慑作用。
来源:多彩贵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