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采购同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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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
日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提出了多项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其中包括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条例草案中提到,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考核时,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并对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任期激励的重要依据。
在科技信贷方面,上海市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履约贷等融资服务,增加科技信贷投放。同时,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上海市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将不进行营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
条例草案于9月2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