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帮助采购人强化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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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9日
今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在规范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中着力帮助采购人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是一纸文件、几点要求就可以实现的。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着力在帮助采购人了解法规制度和政策要求、促使采购人增强主体意识、明确主体责任上下工夫。”抚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抚州市财政局主要从三个方面帮助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将政策法规制度交给采购人。抚州市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培训,将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培训层次不仅限于经办人,而且向单位的主管人员和主要领导延伸,想方设法告诉采购人政府采购制度是什么、采购人应该做什么。
二是将政府采购流程交给采购人。由于采购项目的复杂多样,政策要求的各有不同,采购人往往难以把握,为此,抚州市财政局在简化流程的基础上编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抚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通知》,将采购项目分门类别,政策要求通俗易懂,操作流程简单明了,并使其表格化,让每一个采购项目都能从中对号入座,既满足了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又有效地宣传了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
三是将实际操作底线交给采购人。政府采购是一项法规制度健全、操作流程规范的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法律底线不清、政策边界不明,采购单位编制文件难规范,监管部门裁决标准难统一。因此,抚州市财政局通过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明了103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采购文件内容,将政府采购法律底线和政策边界具体明了地交给采购人。同时加大了“未批先采”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未批先采”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罚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