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提高池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规范文件编制,依法履职尽责。
清晰列示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评审专家判断投标是否有效的重要考量,也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较常见的原因。对此,政府采购文件若设立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编制文件时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并注明该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的位置,不得在符合性审查表中简单设置“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条款,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保障供应商澄清、说明、补正权利。少数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没有依法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机会,直接以“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审查条款作投标无效处理,导致复议时因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而推翻原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中心投标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计算错误”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及时给予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并给予投标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但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规范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实际,明确政府采购文件禁用内容,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限定或特指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确保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更加有法可依,有案可寻。
(来源: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