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李金红】6月5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采购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函告市级政府采购人,供其在采购活动中使用。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水平,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际,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中,分类梳理了政府采购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事项和采购文件中禁止设置的条款,形成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采购人责任清单共14项,负面清单(禁止设置条款)共46项。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张凯介绍,两个清单的发布将从源头上让采购活动更公正,更公平,更阳光。
责任清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责任清单中采购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采购流程梳理的,具体包括: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公开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和监督,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档案保存,处理询问、质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共计14项内容。
责任清单不仅列明了每项责任的具体内容,还明确了责任依据和违责风险,对方便采购当事人学习和掌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着重要的作用。
负面清单源头规范采购行为
负面清单列明了政府采购的相关禁止内容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具体包括资格条件12项、采购需求19项、评分办法15项在采购项目中禁止设置的内容。
负面清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避免“明招暗定”、意向采购等违规情形的发生,例如,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禁止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禁止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
禁止条款的设定,还将夯实政府采购制度基础,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促进政府采购交易的公开透明,推动“阳光采购”。例如:禁止价格分计算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禁止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晒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采购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从政府采购源头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为采购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设立资格条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文件提供了依据,提升政采文件编制质量,提高采购效率,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