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积极强化政府采购信用管理,要求供应商投标时要递交“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与政府采购活动“挂钩”,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少数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现象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随着国家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此为契机健全该市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信用管理。去年年底,该市财政局会同市信用办制定印发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二条,分别从供应商失信行为分类、诚信档案注册登记、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记分管理、查询管理、信用记录运用等六个方面明确了信用管理的规则。
《办法》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应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或“信用南京”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供应商诚信指数”(即分值)和“星级”表示。供应商首次注册时,其递交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与供应商的诚信指数、星级挂钩。没有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仅有50分的基础分。供应商诚信指数的计算公式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根据供应商的不同得分划分不同的星级,其中诚信指数在121分以上的被称为“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在101-120分(含120分)的为5星级、诚信指数在91-100分(含100分)的为4星级、诚信指数在81-90分(含90分)的为3星级、诚信指数在71-80分(含80分)的为2星级、诚信指数在61-70分(含70分)的为1星、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在南京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监管部门根据供应商项目履约满意度评价、被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情况实时计算更新供应商诚信指数分。供应商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由采购人负责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从按时履约、履约质量、售后服务三个方面,分别以“满意”“一般”“不满意”设置三个选项进行评价,系统自动折算成相应的分值,实时更新供应商诚信指数。监管部门负责登记供应商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根据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将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属于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和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办法》中明列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有十五项。供应商有其中所列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诚信指数扣为零分,列入信用“黑名单”。自处罚期满3年后恢复基础分;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五项。
供应商发生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联合惩戒有效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其诚信指数扣为零分。自处罚期开始3年后恢复基础分;一般失信行为二十五项。供应商发生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扣减其诚信指数。其中,发生1-16款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发生17-25款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据悉,供应商的诚信指数及星级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信用南京”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中公开,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依据之一。对诚信指数连续两年达到121分以上的供应商,在“信用南京”和“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且优先给予续签采购合同。凡诚信指数在80分(含)以下的供应商不得承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据悉,《办法》拟定时,南京市财政局、市信用办分别召开了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预算单位座谈会、政府采购领域专家论证会、司法领域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邀请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法律专家对《办法》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论证文件出台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该市财政局还将文件征求意见稿发至“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配套《办法》的应用,去年年底南京市财政局上线运行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信用南京”建设快捷通道,并且实现了与“信用南京”的信息对接共享,系统自动将供应商诚信系统中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推送给“信用南京”,同时共享“信用南京”中企业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内容。截止目前,共有167家代理机构和2000家南京市政府采购单位入库,共同参与南京市供应商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共注册供应商5772家,其中小微企业4261家、中型企业1174家、大型企业337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下一步,将继续研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采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财政部门将对相关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梳理和归类,继续开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3个信用管理子系统,从诚信档案注册登记、信用行为记录管理、记分管理、查询管理、信用记录运用等五个方面明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规则,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信用管理全履盖。(记者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