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在安徽省设立的中小企业,只要是依法设立的,选择在安徽发展,我们就支持。”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就条例作解读时介绍,条例明确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三个平等”,即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条例共九章六十五条,其中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营商环境等均单独成章。
在总则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在资金支持方面,条例明确“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用地成本是企业成本占比较大的一块,条例明确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同时,条例还提出“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
为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条例在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大型企业应当平等对待与其合作的中小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