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出台《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项目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采购结果管理,促进每个政采项目顺利“收官”。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具体、明确约定的适用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在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方面,《办法》强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针对项目验收程序,《办法》规定,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办法》还提出,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参加验收。供应商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6类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等6类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等4类行为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 (藏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