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的通知,旨在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扩大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认可度。
通知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的通知
市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招标人:
为落实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认可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杜绝招标人评委不具备评标专家资格、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不会使用评标系统、不能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等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招标人评委参与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活动做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评委资格条件
招标人评委是指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熟悉项目情况、身体健康、熟练操作计算机、有独立客观评标能力的人员担任招标人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人评委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该招标人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三、招标人评委履行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七)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招标人评委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需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抵达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
(二)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评标活动;
(三)进入评标区域前,应提交身份证明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四)不得擅离职守;
(五)不得无故拖延评标时间;
(六)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八)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九)不得将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区域;
(十)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秩序的行为。
五、招标人评委核验程序:
(一)招标人应对委托的招标人评委资格进行审核,出具《建设单位评标专家授权委托书》,载明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评委身份信息,并明确是否具备评标专家资格。
(二)招标人评委在进入评标区域前,应向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提交《建设单位评标专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进行核验。
(三)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评委提交相关资料后,现场核验其身份和资格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