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全面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实施方案》,其中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主要指按照有关规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村水利、能源、交通运输、扶贫、住房保障生态环保、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主动公开三项信息,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釆购项目公告、釆购文件、釆购项目预算金额、釆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对于公开渠道,《实施方案》明确,青海省采购信息网是该省政府釆购信息公告指定的发布媒体。重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必须在该网站进行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釆购网进行发布。除在青海省采购信息网发布信息之外,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
《实施方案》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贵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各发布主体应对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各级财政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的事中、事后监督,严格查处未依照相关法律法和规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做好回应工作,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开工作。(乐佳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