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隔夜评标管理,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评标专家休息等权益。
办法原文如下: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隔夜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隔夜评标管理,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评标专家休息等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管办 [2017] 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资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资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在交易当日不能完成评标工作而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继续评标的评标模式。
第四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综合服务(包括住宿、车辆接送等)。
第六条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派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全程监督隔夜评标活动过程。
第二章 提出申请和取消
第七条 隔夜评标提出申请包括预先申请隔夜评标以及临时申请隔夜评标。
第八条 预先申请隔夜评标是指在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家数等实际情况,预估当日22时前将无法完成评标工作,需申请隔夜评标的情况。其应由招标人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详见附件),经项目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于抽取评标专家时提交至专家抽取室。
第九条 临时申请隔夜评标是指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因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确需申请隔夜评标的情况。其应由评标委员会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经招标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后于当日20时前提交至市公资交易中心评标区服务台(以下简称“评标区”)。
第十条 取消隔夜评标是指已确认隔夜评标的项目于评标过程中临时取消的情况。
(一)当日21时前已完成评标工作而需临时取消隔夜评标的,应由招标人填写《取消隔夜评标申请表》(详见附件2)提交至评标区。
(二)当日21时前未完成评标工作且要求临时取消隔夜(预估1小时内能够完成评标工作)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填写《取消隔夜评标申请表》并全体签字确认,经招标人和监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评标区。
第三章 封标和启封
第十一条 已确定需隔夜评标的项目,监督人应于当日21:30分之前到达评标区等待对相应评标室进行封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当日21:30分暂停评标工作,前往评标区评标专家等候区(即评标专家餐厅)等候招标人和监督人对评标室进行封标。
第十三条 封标时,监督人应由评标区工作人员带领前往评标室封标。监督人应仔细查看评标室内评标资料等相关情况,确认完整无误后关闭评标室并加贴封条,监督人应在封条上签字。
第十四条 监督人应于次日9时前在评标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封标室启封,评标专家方可进入评标室继续评标工作。
第四章 隔夜评标管理及服务
第十五条 市公资交易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应设立隔夜评标值班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按时接送评标专家、分配入住房间、陪同住宿等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预先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向工作人员递交《隔夜评标申请表》,经网络抽取终端短信通知评标专家做好隔夜评标准备。
第十七条 市公资交易中心评标区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应及时按照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车辆接送及住宿安排;同时通知隔夜值班组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如遇临时申请或取消隔夜评标的情况,评标区值守人员应及时通知综合部做好相关安排。
第十九条 评标区应负责建立隔夜评标台账备查。
第五章 廉洁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人将评标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在休息期间离开封闭休息区域,不得相互串门、私下接触。
第二十二条 严禁评标专家将通讯工具带离指定存储柜。
第二十三条 严禁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在接送途中与评标专家讨论项目评标情况。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隔夜评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公资交易中心应如实记录隔夜评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并定期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资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