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8〕2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政府采购管理 文件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2012年以来,省财政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的管理文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管理文件已不适应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为与财政部近年来新出台政策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经省财政厅2018年第11次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出台的以下九个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
一、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12〕5号)。
二、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
三、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采购办公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1号)。
四、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9号)。
五、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4〕8号)。
六、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本厅政府采购中介等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8号)。
七、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26号)。
八、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发电〔2016〕4号)。
九、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6〕11号)。
上述九个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省级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6日
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网